大洋新聞 時間: 2014-05-28來源: 信息時報 作者: 何小敏
  協議離婚制度是我國離婚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相較於法院判決離婚,協議離婚能充分保護當事人的隱私,程序簡便,已被越來越多的人接受。男女雙方就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達成協議後,可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的,發給離婚證;男女雙方也可請求人民法院通過民事訴訟程序,將訴前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以民事調解書的方式固定下來,使其具有強制執行力。
  如當事人達成離婚協議後,一方或者雙方反悔,未能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而起訴至法院的,該協議的效力應如何認定?越秀法院易超前法官將為你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四條作出了明確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離婚協議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達成的以離婚法律事實出現為條件的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協議。男女雙方為達到離婚的目的,出於節省訴訟成本等各種考慮,在協商過程中可能會在子女撫養或者財產分割等方面作出各種讓步,但這種讓步是以離婚為條件的,因此,離婚協議實質上屬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若雙方最終未能協議離婚,協議發生法律效力的條件就沒有成就,協議中有關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的約定自然不能生效,一方當事人繼續要求按照協議的約定處理相關事宜就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但法院會根據婚姻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依法進行處理。
  信息時報記者 何小敏 通訊員 楊婷
    (原標題:離婚協議效力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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